第107章 苍龙法典 (第2/2页)
一年后,在刘宽亲自参与下,经过军机处反复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订,总督府公布大汉《国民律》。其总纲领为“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
“民族”即大汉各民族一律平等,朝廷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大汉境内或已归附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朝廷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地区是大汉朝不可分割的部分,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有迁徙、居住、通婚、从军、科举、职业选择等自由,各族人民权利、义务平等。
“民权”即大汉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人身自由;享有对朝廷及官员的监督权及取得赔偿的权利;享有社会经济权;享有教育、迁徙、职业、文化等权利和自由;妇女、儿童、老人、婚姻、家庭受朝廷特殊保护。
“民生”即朝廷有义务分配土地、牧场给国民,有义务安置国民就业,朝廷不得增加赋税,除俘虏、罪犯外,实行有偿徭役,除非自愿,每人每年徭役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废除一切肉刑。确立五刑,死刑只保留斩、绞两种;流刑为流放草原北和流放边塞、流放三韩三种;徒刑为一年至五年八等,每半年为差;役刑为一年至三年五等,每半年为差;杖刑为十杖至五十杖五等,每十杖为差。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犯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责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朝廷实行盐田、煤矿、铁矿专营,国民取得专营许可证书后,可以经营食盐、煤炭、冶铁等行业,除专营行业外,国民经商自由。
无论从军、耕种、放牧、工匠、医者、教师,成绩显著获有功绩者均可依法荣获爵位及相关田地、牧场、钱物之奖励。爵位暂定为候、伯、子、男四等,每个爵位分四等,如男爵分为四等男爵、三等男爵、二等男爵、一等男爵。有爵位者见官不跪。
教育实行朝廷公办学堂和私立学堂并行制度,每县至少设立公立学堂一所,朝廷对私立学堂实行补贴,所有学堂老师免除一切税收和徭役,见官不跪。
朝廷实行科举和举孝廉、茂才制度,每州郡主官可以每三年举孝廉、茂才一名。朝廷每三年实行科举考试一次,县试录取者为学士,再通过郡试录取者为硕士,又通过州试录取者为博士,总督府策对通过者为进士。硕士以上者,朝廷安排进入官府、军队、盐田、矿场为官。学士以上者免除徭役,见官不跪。
工匠、医者免除徭役,工匠分为三等,即工匠、匠师、大匠,大匠每年享有大匠津贴,为一百石至五百石不等,医者分为三等,医生、医师、大医,大医享有大医津贴,为一百石至五百石不等。
任何有发明创造或者工艺改良者,朝廷保护其受益权,他人不经买取或授权不得使用新发明创造或改良之工艺。关系国计民生之重大发明创造或改良,朝廷可以有偿征用。
国民享有财产权利,无法律依据不得剥夺财产,民事活动中,国民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权利不得滥用之原则。
《国民律》开创了诸多先进法律原则,成为了后世制定、修改法律的依据,在历史长河中成为煌煌巨篇,史称《苍龙法典》。
刘宽被后世称为法学巨匠,成为后世多种法学分支及多个法学学派的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