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狡辩 (第2/2页)
sa
ity(因为是疯子所以无罪)。
近年来GBMI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因为当辩方意识到犯罪证据十分确凿无懈可击的时候,清楚的知道不可能逃脱“有罪”的判定,就会提出认罪,但是请求轻判。
这也是给陪审团提供了一个选项,当被告存在精神问题的时候,如果仅仅只有有罪和无罪两种选择,那罪犯要么很可能会以精神病为借口逃离惩罚,或者的确是有病却得不到治疗。
检控官在最后陈词的时候,把莎伦的那封遗书展示给陪审团,告诉诸位陪审员说,这个女孩儿在明知道自己很快就会死去的时候,还有如此勇气写下这样一封平和从容的告别信,请想象一下当她签下自己的姓名时,曾有过什么样的心情。
所以在座的诸位,你们是否有同样的勇气,在这个罪犯的死刑判决书上,签下你们的名字呢?
47分钟后,陪审团员们回到法庭,宣布拉里一级谋杀和绑架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不久后,拉里因为绑架和谋杀9岁的黛布拉再次受审,这次陪审团依然宣布一级谋杀和绑架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La
y在初审判决结果下来后,立刻起诉,表示不服判决。
大致有如下几个理由:首先他认为法庭给自己指派的律师不给力。明明自己是精神病人,为什么提出认罪要求?压根就应该要求无罪啊。
关于这个理由,拉里(和他的新律师)洋洋洒洒的写了很多很多的内容,总之就是说一审辩护律师的无能造成了目前的结果,因为上来就说了(有精神病情况下的)认罪,陪审团当然不会考虑他无罪的情况,所以他没有受到公正的审判。
上诉法庭驳回了这个说法,判决书上掰开了嚼烂了解释说,人家辩护律师是考虑到你犯罪的证据实在是无法辩驳,确凿无疑,如果走无罪辩护的路线,只怕会引起陪审团更大的反感,反而给你判决死刑。
而提出(有精神病的)认罪,好歹你有了认罪的态度,陪审团可能会考虑到你会去治病,也会受到约束和惩戒,从而不选择死刑判决。人家明明是要救你一命啊...
更何况,这不是你跟辩护律师之前就讨论好了的辩护策略吗?
判决书上又列举出大量证据证明拉里其实根本是知道而且认同这种策略。
然后拉里提出法庭指派的精神鉴定师是政府雇佣的,有偏见!
判决书解释说,拉里成功的接受了3次庭审,每次庭审前后都有专家鉴定他的精神状态足以参加庭审,这些专家里有法庭指认的,也有La
y自己花钱雇的。
控辩双方的专家都得出同样的结论,就别说什么偏见了。然后拉里又提出庭审的法官不公正,明明自己有精神病(当庭撒泼),法官还是判定他有行为能力,这个判定与事实不符。
判决书又十分耐心的解释说,法官对他行为能力的判定,并不取决于他在法庭上的表现,或者他是不是配合他自己的律师,而取决于拉里是否能理解和交流。只要他的理解能力和交流能力没问题,再怎么装疯卖傻也没用。
拉里还提出,在初审的时候,他的辩护律师的总结陈词很差劲,他当时就提出了抗议打断他,结果法庭忽略了他的反对,还直接把他轰出了法庭,这侵犯了他的权利!
另外法官宣布这个案件的审理不对外公开,拉里觉得这也侵犯了他的个人权利。总之,拉里提出了各种你能想到或者不能想到的理由,要求推翻一审判决。
但是最后都被一一驳回。
不过他还是没放弃折腾,一直到死,他都声称自己是耶稣本人。
在被判死刑的10年后,拉里被执行死刑,死于电椅···